前年7月28日反修例示威者在遮打花園集會後,上環爆發騷亂,涉案24人被控暴動、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其中一人早前已認罪,另外23人否認所有控罪受審。案件7月審結,押後至今以待本月初湯偉雄案終審裁決結果。法官陳仲衡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引用終院就 「共同犯罪」原則裁決的案例,裁決指其中20人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舉起雨傘、築起傘陣、投擲雜物等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各人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暴動罪成,當中兩名被告另分別被裁定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餘下3人暴動罪脫。案件連同該認罪被告押後至12月4日早上判刑,期間21名定罪被告須還押看管。
陳官認為暴動最遲在當晚7時02分發生,當時警方防線向東推進,示威者投擲大量雜物如磚頭、玻璃樽等,把催淚煙彈擲回警方防線,毫無疑問屬「使人的人身實際受到傷害」的行為。而示威者的人數不斷上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持續,推進時示威者只是退守而並未散去,示威者之間亦互相照應,顯示他們懷有暴動罪所需「一同參與其中的意圖」這罪行元素。就各個別被告有否參與暴動這一議題上,陳官認同控方立場,指本案的各名定罪被告為主犯,均親自參與並干犯暴動罪。
陳官裁定暴動期間張智麟、陳梓康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向警方防線舉起雨傘;鍾泓洋明顯是以向警方投擲雜物武力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根據裝束、被捕位置及當時情況,推論徐慶鈞、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錦珊、莫卓煇及陸映慧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陳希雋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分和行動,曾守衛放滿磚頭的手推車,顯示其隨時準備以武力攻擊警方,曾協助一示威者將其打開的雨傘向外反,顯然是協助該示威者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崔耀明、林少鋒、黃頌恩、李少康、周錦濤、黃飛鴻及黃柏賢身處示威者防線的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在馬路築起防線堵路阻塞交通,驅散時拒絕離開,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譚詩妙站在示威者前排位置,為其他示威者淋熄催淚煙和沖洗眼睛的行為為示威者提供助力;譚伊婷手持行山杖及在示威防線前排的行為,嘗試營救黃錦珊顯示其與暴動現場的示威者同氣連枝,互相照應,各被告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裁定全部以主犯身分參與暴動。
從張嘉聰被捕的位置而論,陳官認為不能排除剛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跑向皇后街的可能,亦不能排除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附近位置的可能;無證據顯示羅萬泳及蔡寶如在現場有任何行為或奔跑的動作及何時到達現場,雖然3人衣裝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但是並不能肯定其在現場知悉身處的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的地方及親身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陳官指莫卓煇曾掙扎並成功逃脫,在逃捕過程中以他手上雨傘,分別打了兩名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的警員頭部一下,隨即再被警員以警棍制服,故裁定襲警罪成。陳官另指按照對《電訊條例》相關條文的正確理解,只有在指定情況下一部器具才會獲得豁免,不能僅根據接收兆赫範圍而定,故不接納林少鋒被搜出的手提式對講機是一部獲得豁免的器具,裁定其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
23名被告依次為21歲報稱無業張智麟、28歲學生陳梓康、20歲學生鍾泓洋、20歲理髮師徐慶鈞、24歲陳希雋、21歲學生崔耀明、24歲售貨員林少鋒、40歲技術員蔡澤新、20歲學生楊智昇、19歲文員林勝如、22歲學生黃頌恩、20歲文員黃錦珊、21歲學生李少康、18歲報稱無業周錦濤、33歲文員莫卓煇、19歲報稱無業黃飛鴻、20歲學生張嘉聰、23歲文員譚詩妙、22歲羅萬泳、23歲蔡寶如、25歲文員譚伊婷、27歲陸映慧、21歲學生黃柏賢。23名被告被控於前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除了張嘉聰、羅萬泳及蔡寶如被裁定罪脫,其餘被告均被定罪。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莫卓煇另被控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同案26歲被告簡健煌則早前承認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西邊街及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一帶參與暴動。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
+85298****49
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3年前+85298****49
3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