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旺角警署外有示威活動,患輕度智障的34歲清潔工李啟發 (發仔)被控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法庭裁定他不適合答辯,經控方舉證證明被告案發時曾作出違法行為後,裁判官劉淑嫻最終裁定李曾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早前為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劉官今(1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按報告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被告接受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
劉官引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現年34歲,易受人影響和欠自制力,與家人關係疏離,成長欠缺社會支援,現有專業人士跟進。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有輕度弱智,有醫生定期跟進,不建議收押精神病院,認為監治令較合適。劉官同意新的院舍和工作是被告的更生基礎,可改善其是非對錯的判斷力,終判被告接受18個月監治令。
控罪指,被告李啟發於2019年10月12日與其他人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非法集結時各使用口罩、頭罩及圍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雷射筆。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因被告不宜受審,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他有以雷射筆傷害他人的意圖,故此罪不成立。根據法例,如被告不適合答辯,但證實他有作出被指控的行為,則法庭須考慮判處入院、治療、監管、無條件釋放等命令。
本案另一被告、屬邊緣智商程度的裝修雜工陳立凱(22 歲)面對相同控罪,他早前認罪後被判囚半年。
圖片來源: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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