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底有市民於元朗區示威,期間一名無業女子在元朗港鐵站附近,被搜出30粒波子和自製發射器。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6星期。她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今日(9日)頒判詞駁回其上訴,原獲保釋的女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24歲女上訴人劉曉敏早前被裁定於前年7月29日在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該自製發射器為膠水樽的上半部,樽口駁上氣球。
被告於審訊時辯稱波子準備用於大學劍擊訓練營的夾波子遊戲,而所謂的發射器是製作水彈時使用的注水器。惟裁判官認為該發射器無助氣球注水,並質疑她早前試玩遊戲時也曾使用其他道具,背包卻不見其他用具。
而張官在今日的判詞中稱,涉案的自製發射器連同波子,是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的武器,上訴人管有該些物品的解釋不合情理,原審拒絕接納並無不妥。法官又認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意圖在有需要的時候使用涉案物品傷害他人,訴諸武力,因此駁回上訴。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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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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