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私隱】起底刑事化生效前3成平台拒移除連結 鍾麗玲:情況不理想
【個人私隱】起底刑事化生效前3成平台拒移除連結 鍾麗玲:情況不理想

政府上月8日刊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引入兩級制的新「起底」罪行,將起底刑事化,並賦權私隱專員權力要求有關平台移除起底訊息。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9日)撰文表示,針對司法人員的「起底」行為,「是對法治基石的攻擊,應予制止」,她又指,公署過去2年曾去信300多次予18個平台,要求營運者移除逾6000條涉「起底」連結,約70%跟從,形容情況不理想,並引用澳洲、新西蘭、新加坡做法,指「加強規管打擊『起底』行為,實為國際趨勢。」


鍾麗玲表示,過去兩年,公署曾超過300多次去信18個平台營運者要求移除超過6,000條「起底」網站連結,但由於要求並非強制性,僅有約7成「起底」網站連結被移除,情況並不理想。她又指,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新訂條文具有域外管轄權,專員可向能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士送達停止披露通知;就電子訊息而言,這包括香港境外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營運者,違反停止披露通知即構成罪行。此外,為有效防止社會上大規模或重複發生「起底」罪行,《修訂條例》亦賦權專員向原訟法庭申請強制令 。


《修訂條例》引入兩級制的新「起底」罪行。第一級罪行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第二級罪行是除符合上述新罪行的元素外,當個人資料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即構成此罪行。為適當地涵蓋對「起底」受害者造成的痛苦或損害,「指明傷害」一詞被廣泛定義為 (一)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二)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三)導致擔心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四)財產受損。


在兩級制下,任何人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任何人違反第二級「起底」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


另一方面,俄羅斯莫斯科法院周一(8日)判處美國科技公司Google罰款200萬盧布(約22萬港元),理由是Google拒絕刪除旗下搜索引擎及影音平台YouTube的違禁訊息。至此,Google今年在俄羅斯總計被罰款4,100萬盧布(約452.8萬港元)。


俄羅斯國家杜馬(國會下議院)安全與反腐敗委員會主席皮斯卡里亞洛夫稍早前曾表示,截至10月初,Google尚未刪除超過2,600條含有違禁內容的訊息,其中2,500條出自YouTube。今年9月底,Google亦先後兩次在俄羅斯被罰款650萬盧布(約71.8萬港元),原因亦是該公司拒絕刪除違禁訊息。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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