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7日)發表網誌,回應終審法院日前一宗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案件的判決。她引述終院判辭稱「參與」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控方不需要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計劃」無需基本形式,任何人若被證實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且「參與」其中,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
鄭若驊指出,判辭清楚註明公共秩序可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例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在現場協助及教唆,或即使不在現場亦因慫使和促致,而承擔法律責任。
她續指,判辭引例,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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