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違憲,與訟各方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稱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名法官今日(5日)頒布判詞,一致駁回上訴,維持上訴庭判決,即《丁屋政策》屬合憲。發展局對有關裁決表示歡迎裁決。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而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條文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如此酌情權被合法行駛,丁權便屬合法。終院亦指「合法」並非意指《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而是在新界原居民權益的特殊議題上,不應應用《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等反歧視條文。
終院亦認為,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裁定丁屋政策合憲時,有正確理解「傳統」一詞,指「傳統」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終院認為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的事實,是特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份,亦是《基本法》第40條的保障範圍。換言之,終院裁定丁權在《基本法》上的合法性,另外就「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維持上訴庭認為屬合憲的決定。
發展局對終院裁決表示歡迎,指政府會繼續根據丁屋政策,如常接收及處理丁屋申請,並繼續在處理申請的過程充分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原居民資格、申請建屋地點的規劃用途、配套設施等。
郭卓堅則對裁決感到意外,他認為女性於21世紀已不應受到歧視,但由於今次敗訴,他認為只有提請人大釋法。郭又指出,香港土地資源有限,但丁屋政策卻容許有人使用大量土地興建樓高僅3層的丁屋,自然會推高樓價。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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