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今日(4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8日,停牌兩年,罰款2000元,另外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需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楊明聞判時平靜,辯方即時就刑期提出上訴,獲法官批准。楊明在等候上訴期間,須以3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須在報稱住所居住,一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現年40歲的楊明,去年8月於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其後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項罪名。楊明其後在今年3月獲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控罪不成立,並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
不過當裁判官表示要將楊明還押候判,他的代表律師就指自己誤導當事人,要求推翻認罪決定,獲裁判官批准。律政司就裁判官決定覆核被駁回,其後楊明再次承認兩項控罪。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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