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兇陳同佳承諾會赴台灣,就殺害女友潘曉穎一事向當地警方自首,惟因台灣當局拒批簽證,至今仍未能成行。有律師昨日(2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控告陳同佳謀殺。
原告為華孝有限公司,由本身亦是律師的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蕭思江擔任董事。3名被告分別是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指,陳同佳謀殺罪行在台可被判死刑,陳同佳為了自己著想,在香港被定罪會比在台灣被定罪更好,若律政司司長起訴陳同佳,如同「救回一命」。
原告又指,律政司司長常稱命案不是在香港境內發生,故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原告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指,「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指潘曉穎遇害時是香港居民,故香港有司法管轄權,向陳同佳控以謀殺罪。
原告認為,無論陳同佳認罪與否,他早前向警方承認謀殺女友的供詞亦應呈堂成為有力證據。
原圖:選管會網頁圖片、頭條日報圖片、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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