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年4月根據《社團條例》,發信要求民間人權陣線提交6項資料,包括民陣未有再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以及收入來源、開支和收取資金的銀行戶口等,但民陣一直無視警方要求,未有依時在5月提交相關資料。
正在監獄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其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今日被解往西九龍法院提堂。案件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處理,陳皓桓當庭承認控罪,並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羅官聽罷陳皓桓親自求情後,判其罰款8千元。
25歲被告陳皓桓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違反《社團條例》第16(2)條。控罪指,他於今年5月6日,在香港,作為民間人權陣線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並已獲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陳皓桓目前因5宗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罪成,共被判囚22個月。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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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龍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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