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在12月19日進行投票,廉署指,留意到有人在互聯網呼籲,在12月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白票,提醒有關行為或會干犯選舉條例,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根據《選舉條例》,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非法行為。至於公開活動,則包括向公眾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而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作出的行為,同樣受條例規管。
廉署重申,一定會嚴正執法,打擊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並會要求相關社交媒體平台或網站移除違法內容。
圖片來源:立法會網頁、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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