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3日,網民在多區商場發起反修例示威。3名女子被控於大埔超級城阻止警員拘捕示威者並襲警,今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指,憑傳媒現場拍攝片段與被告被捕後的外貌身形裁定被告為片中人,被告有意圖阻礙警員執法及襲警,因案情嚴重判處監禁無可避免,遂將判刑押後至11月18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被告依次為50歲家庭主婦陳美霞、55歲保安員鄭玉珍及27歲小學教學助理陳君怡,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意圖防止李光祐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郭文廸。陳君怡另被控同日同地與其他人意圖防止鄭玉珍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凌兆禧。
黃官指出,片段拍攝到陳美霞及陳君怡拳擊及腳踢警員,陳君怡另被指從後箍住警員頸部;雖然無證據顯示鄭玉珍向警方投擲什麼物品,但據「共同犯罪」原則,相信她故意加入擲物的人群,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黃官指,案中最主要的證人為兩名受襲警員,認為他們證供清楚直接可信性高,受襲經過亦有片段支持。辯方曾質疑警員在盤問下將看見被告的距離由5至8米修改至20米,黃官認為前者是警員估計的距離,他在仔細盤問下在草圖中標示出正確距離,證供出現差異不影響可信性。辯方亦質疑,警員追捕的男子是否被合法拘捕及同一人,黃官指男子用凳楔於商場的門外阻止警員進入時已被警告,故裁定警員是合法拘捕男子。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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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龍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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