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理大學生吳俊偉前年9月參加反修例示威時,與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被搜出藏有玻璃樽及打火機燃料等,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日被判監13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自小父母離異,讀書成績不佳,但憑努力重考文憑試,升上副學士兩年後獲大學取錄,亦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及風雨不改做義工,望法庭給予他機會孝順父母。辯方另提到,被告於還押期間有反思,現時為自己的生涯規劃受影響深感後悔。
裁判官劉綺雲不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發時,身上帶有塞住白布、盛載白電油的玻璃樽,明顯為汽油彈狀態,若配以打火機使用,可造成極大殺傷力,至於他攜帶的鐵錘若用作傷人,可造成嚴重傷害,加上案發時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集結,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
劉官閱畢被告的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後指,被告案發時已屆22歲,判處勞教中心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故以14個月為量刑起點,念他初犯酌情扣刑1個月。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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