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監獄服刑的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涉嫌前年9月15日參與港島區非法遊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日(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鄧少雄考慮陳曾呼籲公眾參與,判其入獄3個月,當中2個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而言之需加監1個月,連同早前其他案件的刑期,共判囚22個月。
控罪指,報稱無業的25歲被告陳皓桓,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於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在庭上播放數段影片,身穿「港獨」字樣T-shirt的陳皓桓受訪時表示,他已有準備被捕,不怕坐監。
鄧官表示案中最大影響是遊行致道路封閉,遊行當日由下午2時至午夜12時造成主要幹道封閉,但陳只參與了當中1小時的遊行,法庭不應將該段時間的堵路全歸咎於陳,並援引英國上訴法院的堵路案例指,陳沒有進行持續的堵路,亦非蓄意而為。道路受阻塞是大型遊行必然引起的交通阻礙,但道路受阻與陳被控的罪行無關,不應視為加重刑罰的考慮。
對於辯方指控方提到在遊行期間的暴力事件與本案無關,陳沒有煽惑或致使暴力行為,故望法庭集中考慮陳的個人行為,鄧官回應稱陳在受訪時呼籲市民遊行,即使他未被控煽惑罪,亦會由整體證供考慮堵路的影響。
鄧官表示量刑主要參考周庭一案案例,本案的暴力及破壞程度均比周庭案輕。但遊行期間港島區主要道路要臨時封閉,港鐵亦關閉了金鐘站、銅鑼灣及灣仔站。合共逾百條巴士及小巴路線須改道或停駛,電車停駛;22組交通燈損壞或熄滅。
鄧官指雖然辯方力陳陳沒有暴力行為,但他公然呼籲公眾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故將整體量刑起點訂在6個月,陳認罪扣減3分之1至4個月,控方延遲檢控再減1個月,總刑期3個月,當中2個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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