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31日有反修例示威者在深水埗聚集,兩名男女被捕,涉管有胡椒噴劑、噴漆及金屬棒。二人否認無牌管有槍械等3罪,早前經受審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香淑嫻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男被告案發時手持金屬棒展示於公眾前,顯示他已準備使用。而該棒有一定長度及重量,擊中某些部位可造成致命傷害。案情嚴重,求情無減刑因素,終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7個月。香官聽畢女被告代表律師求情,將判刑押後至11月2日,期間為她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為現年18歲女學生鄧芯瑩及26歲水泵維修員蔡沛霖。鄧被控於前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胡椒噴劑及一支噴漆。蔡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於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棒。
蔡沛霖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2019年畢業時正值社運開始,與父親政見有分歧,令本來疏離的父子關係隨社運變差。被告父母在他被捕後非常痛心,今日有到庭支持他。被告希望服刑後照顧聽力轉差的父親和母親,望法庭輕判。辯方呈上被告的親筆信,信中指他深感懊悔,惟香官質疑被告「睇唔到懊悔啲乜、衝動乜」,直言被告是「口舌上後悔」,實際上看不到他後悔。辯方後來解釋被告不應衝動上街。香官考慮完求情及案例後,終判被告囚7個月。
鄧芯瑩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則指,女被告早前否認有意圖用噴漆以塗鴉及損壞財產,今日於判刑前坦承噴漆是用於示威中,展示她有悔意,望法庭接納,又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曾因不適應中學生活及與家人關係欠佳而導致紀律「稍有脫軌」,但案發以來兩年間已明白自己的錯誤,在轉校和社工輔導下紀律已有所改善,家庭關係比往日好。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辯方續指鄧的胡椒噴劑是與鎖匙一同串起,她無意在示威中獨立使用噴劑。辯方又引用英國就管有胡椒噴劑的判刑指引,指被告僅管有噴劑而無意圖使用,噴劑亦較其他槍械的殺傷力低,罪責性非最高。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判刑前展示悔意,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香官聽畢求情指案件性質嚴重,判禁閉式刑罰恰當,但考慮到求情理由同意押後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她重申仍有監禁可能,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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