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中文大學學生涉及前年11月11日中大二號橋衝突,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被告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又援引上訴庭案例指,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考慮整個群體做的事。
張官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在首三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經在場,但事件當時被媒體廣泛報道,被告沒有可能不知道,而他們依然穿著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雖然被告只涉及第四次衝擊,但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四次衝擊。
張官說,案中參與暴動人數不多,約數十人。示威者舉起雨傘、戴上口罩、身穿黑衣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且被告攜帶各種裝備,反映他們是有備而來的。雖然涉案的第四次衝擊只維持兩分鐘,但示威者強烈攻擊,投擲了5枚汽油彈,導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
張官又稱,汽油彈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事件雖然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另外,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的行為,但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
綜合以上多項因素,張官認為即時監禁乃唯一判刑選項。考慮到本案暴動的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對公物及警員造成的傷害等,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刑罰會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必須為其行為負擔責任。
4男1女被告案發時均為中大學生,他們分別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除符凱晴被判監4年11個月,其餘被告均判囚4年9個月。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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