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一對男女涉嫌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20歲男被告王豪旻於本月初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20歲女被告李珮瑜則脫罪。王今日(1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
現職電工學徒的王豪旻,與李珮瑜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及車公廟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最終,王被裁定罪成,李則罪名不成立。王另被控刑事毀壞,指他在同地損毀一支交通燈,則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雖然王豪旻初犯,犯案時沒有深思熟慮,但被告與他人集結影響到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破壞公眾秩序,故不就求情及背景報告作出任何減刑。崔官強調,即使被告是初犯,即時監禁仍然是無可避免。
崔官又拒批王豪旻第一項控罪刑事毀壞不成立的訟費申請。她引述控方指,被告這項控罪雖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但所涉證據之交通燈,同樣是第二控罪非法集結的證據之一,故拒絕批出訟費。
至於第二被告李珮瑜關於非法集結罪脫的訟費申請,崔官指,考慮到李被捕的地點,及其當日身上所攜的物品,如手套、生理鹽水及索帶等,認同控方所指她屬自招嫌疑,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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