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鑼灣維園前年11月2日發生警民衝突,一名地產經紀在現場被警方拘捕,並從其背囊搜出48條索帶。他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囚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他事後提出上訴,惟因案件涉及複雜法律議題及控罪詮釋,高院原訟庭把案件轉交上訴庭審理。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彭寶琴早前聽取陳詞,今日頒判詞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現年34歲的上訴人陳俊傑主要爭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所指可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是否涵蓋案中的索帶。上訴庭續稱,條文訂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2年。當中兩度出現「非法用途」字眼,上訴庭認為兩者的詮釋均沒有特定內容。
上訴庭認為,開放上述「非法用途」字眼的詮釋,並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因為控罪要求控方證明直至法庭肯定被告有相關的意圖,這對市民大眾已經是個很好的保障,亦能確保意圖不軌的人不會因為管有的工具的性質未被涵蓋而逍遙法外。反之,若不開放控罪中「非法用途」的內容,會窒礙其立法原意,不能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各種不同、甚至是新發明的工具作案,因此裁定「非法用途」並不受任何限制。
上訴庭續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所作的分析,是完全合理、無可辯駁。而與案有關的索帶非法用途眾多,卻極其容易購買,便於收藏攜帶,一旦被用上的話,除非有人隨身帶有剪刀,否則根本不能拆解。考慮到本案背景,以及若索帶被用到綁紮堵路和毆鬥工具所造成的後果,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罪行實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原審判刑不屬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上訴庭另指,控罪中的中英文版本的結構及相應涵義有分別,認為應採納控罪中文文本相容的解釋,以發揮及促進立法原意。不過,由於實際情況變化多端,故不適宜為此罪訂下任何量刑指引。上訴庭強調,裁決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因控方要證明被告有相關的意圖,形容這對市民大眾已經是個很好的保障。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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