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11日,有示威者於深水埗西九龍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事後有3人因涉嫌管有彈射器、彈珠及鐳射筆等被捕,當中一名18歲男學生及一名24歲女侍應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梁雅忻今日(30日)判刑時指,男被告以椏杈作拉射動作,「不是單單出現在場咁簡單」,又認為家庭狀況不是女被告求情的有力理由,而法庭只會針對當日發生的事情判刑,因此判男生入更生中心,女侍應則入獄8個月。
認罪被告分別為18歲男生李茵豪及24歲女侍應黃芷欣。他們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李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同日管有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黃則承認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同案餘下一名被告16歲邱姓學生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件排期12月15日開審。
梁官判刑時指,被告李茵豪有充分裝備,即管有椏杈及243枚彈珠,期間曾作發射的動作,一經使用可造成嚴重傷害,形容「不是單單出現在場咁簡單」,故年紀輕不是判刑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但參考過往案例及他的個人情況,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其入更生中心。
至於女被告黃芷欣,梁官指雖然被告的家人身患重病及有經濟困難,但法庭只會針對當日發生的事,而且她的鐳射筆存在必然的風險,可傷及他人眼睛。就非法集結罪判她入獄6個月,管有鐳射筆判監4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前者分期執行,總刑期8個月。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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