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前區議員方浩軒與其助理,於去年6月到荔枝角收押所公務探望一名案發時還押的在囚人士時,從對方接收一個口罩,涉嫌將之偷運離開。方與該名在囚人士,較早前就一項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受審。裁判官劉淑嫻昨日裁決指,控方未能證明兩人會面前曾達成協議運離口罩,故裁定兩人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脫;惟劉官指該在囚人士故意趁懲教人員轉身離開之際,在文件堆下將口罩塞進方的手裏,遂裁定他企圖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因此判他監禁8星期,但其中2星期與他先前已判的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加監6星期。
兩名被告分別為方浩軒(25歲,前區議員)和吳偉豪(40歲,無業),同被控於去年6月23日,串謀或協助在未被授權下,將一個口罩連同包裝袋攜離荔枝角收押所,相關口罩由政府派發予在囚人士使用。
劉官裁決時指,案中沒有證據指兩被告在事前已達成犯罪協議,若雙方已有協議,方收下口罩及放入褲袋時,犯罪協議已達成,方已可離開。不過,方在等候房間消毒期間,卻拿出口罩望一望,如雙方有犯罪協議,方這動作便屬多此一舉,此舉更有機會令他身陷囹圄,因此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方的罪名不成立。
就關於吳偉豪的證據,劉官認為他與方浩軒雖然沒有協議,但吳明知將物品攜離收押所,須得到懲教批准,亦知悉收押所及探訪室有監視,故趁懲教人員轉身離開探訪室時,將口罩放在文件下再交給方。劉官因此裁定,吳是有意圖讓方帶離口罩,以處理他關於懲教署派發內地口罩的投訴,遂判吳企圖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成立。劉官考慮到吳犯案,是出於對疫情及口罩質量的憂慮,最終決定判處監禁8星期,其中2星期與吳現時的刑期同期執行。
原圖:方浩軒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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