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2日有示威者參與「大三罷」,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3名當場被捕的青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等4罪罪成,還押至今日(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24歲補習老師及23歲廚房工人同被判入獄16個月,24歲問卷調查員則入獄12個月。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批評被告,指求情稱案發後寢食難安是「賣慘」,強調現時才認錯已太遲;又指所有犯案的人都應先想清楚後果,法庭沒有責任使他們感到幸福快樂、心安理得。
被告依次為24歲補習老師陳彥陽、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23歲廚房工人張瑞麟,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二人分別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陳另被控管有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35條膠索帶。除了首被告陳彥陽蒙面罪早前不成立外,所有人所有控罪成立。
針對3人共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陳官指他們的衣着及裝備均與示威者一致,隨時準備對抗警方,雖然現場只有15至20人,但足以令他人不干涉他們的行為,各人不應心存僥倖,否則公眾秩序不能維持,社會將進入無法無天的狀態。陳官提到,自己並非「居住在白色象牙塔的人」,該段時期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並引述判刑案例,指各被告須對破壞燈柱、堵路等行為共同負責,其中廚房工人張瑞麟被捕時燈柱已被焚燒,更管有35條索帶及隨時準備遮蓋面容以增加犯法風險。而譚禹軒聲稱被捕時受傷,是「咎由自取」,因他不應躲避警方。
陳官又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若補習老師陳彥陽果真樂於助人,理應先清理路面上的雜物,而非參與堵路;並反駁辯方指他有責任心,但沒有即時認罪,浪費納稅人的金錢進行審訊。陳官斥被告形容案發後寢食難安,令母親擔憂等是「賣慘」,因法庭沒有責任使犯法的人幸福快樂、心安理得,又稱雖然報告顯示被告曾向懲教主任表示悔意,惟這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
陳官終拒絕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建議,就非法集結罪同判3人入獄12個月,陳管有打火機充氣罐另被判入獄6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張另管有索帶及蒙面,分別被判入獄6及3個月,蒙面罪刑期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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