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肺癌倖存者的男示威者,聲稱前年參與遊行期間,被警方橡膠子彈打中腹部。他表示擬向警隊索償,並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訴訟前披露令」,要求法庭下令警方向他披露當日開槍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和指揮官等人的身份。他又聲稱在西環被警務人員用警棍打頭,要求警方披露涉事警務人員的身份。原訟庭法官陳嘉信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法庭須保障警員不被起底,而吳參與的兩次事件均是非法集結,警方又稱涉案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考慮到吳聲稱的傷勢並非太嚴重,駁回其申請,並頒令他須支付警方訟費。
原告為吳應武,被告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吳要求警方以誓章交代,於2019年6月12日下午5時35分,於添華道夏慤道向他發射非致命火器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及下令開火的高級警務人員,他們的姓名、地址、編號、職級及隊伍等資料,和涉及當日行動的所有紀錄。此外,原告亦要求警方透露,一名於同年8月4日下午6時半至午夜12時,在西環德輔道西與嘉安街交界執勤的警務人員及同隊成員的資料。
陳官於判詞中表示,警方已掌握原告所指涉向他開槍及襲擊他的警員、以及其上司的身份。這些警務人員均隸屬警務處,即使原告不知他們的姓名住址等資料,仍然可以向警務處作民事索償。陳官又指,現時有關警員被起底的問題時有發生,涉及本案的警員,亦曾遭他人起底將其資料於網上發布。陳官認為原告要求的資料,對其申索並無幫助,為免出現起底的情況,故認為警方毋須向原告披露有關資料。
陳官又指,在兩次事件中,原告都身處在非法集結的示威者當中,原告亦只能就6月12日的事件提供醫療報告,且沒顯示有嚴重傷勢;8月4日之事件,原告更沒有就傷勢提供任何證據,因此陳官認為向警員索償的勝訴機會不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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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8****17
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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