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壹傳媒約71%股權的黎智英,今年5月被保安局凍結財產,包括所持股份的投票權。他早前入稟申請行使股份投票權,今日(17日)下午遭高等法院駁回。法官陳健強頒下書面裁決,裁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禁止「處理」(deal with)涉案財產的意思包括凍結黎智英的股份投票權。陳官另把黎智英申請股票投票權許可的聆訊無限期擱置,黎有需要時可申請恢復聆訊。
法官陳健強在判詞中指,原告方理應首先向被告方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法庭的職能並非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而當雙方對申請有異議時,法庭才有權就雙方的證供及陳詞進行裁決。陳官接納被告方所指,發出凍結財產令的書面通知有助於防止該些財產用來協助違反《國安法》的行爲,亦防止對《國安法》案件程序或調查過程所致的財產損失。
陳官又認為原告方如獲得無限制的投票權時,有可能透過不同交易耗盡公司資產,或會降低日後股票的價值,而正如被告方所指,股東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資金向顛覆國家的組織作出財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成為公司董事。
案件周三(15日)開庭審理,案中爭議在於《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的「處理」涉案財產,是否包括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壹傳媒的股份投票權。
原告黎智英一方表示,《蘋果日報》已經停刊,黎智英無可能透過投票權危害國家安全。被告保安局長一方則稱,黎智英本身面對國安法案件,一旦他獲准行使投票權,可以委任他人掌管壹傳媒、成立基金作政治宣傳、利用金錢資助非法活動,甚至將壹傳媒轉移至海外,有條件干犯國安罪行。
保安局今年5月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3間公司的1800萬元財產。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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