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行「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灣仔民宿、荃灣貨倉及北角屋苑等地檢獲槍械和違禁武器,並拘捕13人。控方今日在東區法院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修訂13名被告中10人的控罪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交替控罪為「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10人另被加控串謀謀殺罪。裁判官劉綺雲將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再訊,續處理把案件交付高院審訊的程序,期間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13名被告包括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學生)、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鍾雪瑩(29歲,設計師)及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
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及交替控罪、串謀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此罪是《反恐條例》自2002年通過至今首次使用,而據條例顯示,任何人違反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11(B)(1) 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串謀謀殺罪亦最高可囚終身。至於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最高可處監禁20年。
吳智鴻、蘇緯軒、鍾雪瑩、李家田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蔡凱明則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陳玉龍則被控於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串謀蘇緯軒及其他人,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及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某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4個彈匣及92粒子彈。
原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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