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期間,警方於2019年底至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偵破包括涉「屠龍小隊」等極端暴力組織的多宗炸藥和真槍實彈案。《文匯報》報道,由於有關案件被告的原控罪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但案發時《港區國安法》仍未實施,政府遂亮出另一個反恐「撒手鐧」,就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檢控其中10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名。據《反恐條例》,有關人等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報道指,司法機構日前更新的案件審訊表顯示,涉及不同案件的13名被告明日(6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部分人的控罪有所修訂。被改以《反恐條例》提控的10人為黃振強、吳智鴻、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 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和許湛榮,他們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更被加控「串謀謀殺」罪。餘下3人包括鍾雪瑩、蔡凱明和陳玉龍分別面臨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以及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物等,未見被加控違反反恐條例的罪行。
其中報稱工程人員的被告吳智鴻,原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其身體受嚴重傷害。吳另被控同日在北角一個屋苑單位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4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控方已決定將串謀傷害警員及無牌藏械的控罪交付高院審理,有關交付程序的聆訊也排期在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
根據《反恐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任何人不得——(a)意圖導致訂明標的遭大範圍毀滅;而(b)在有關毀滅會引致或相當可能會引致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非法及故意向該訂明標的、在該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該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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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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