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男生被指於2019年尾,在上水廣場外天橋參與暴動,且在被警方追截掙扎期間,涉以手推警員胸口及企圖搶奪警員的霰彈槍。男生事後被控5罪,於開審前承認2項拒捕罪,否認其餘3項控罪。法官姚勳智今天在區域法院裁定男生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襲警罪脫。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期間被告須要還押。
案發時16歲的被告陳鎮顯,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另在上水廣場2樓企圖管有一支警用霰彈槍。
姚官裁決時指,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外套、藍牛仔褲及紅白黑波鞋,故可辨認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而根據錄影片段,被告被制服時曾拿著警員長槍的槍柄,手指亦已扣入扳機,警員證人指被告曾嘗試按動扳機3次,故認為被告並非因亂抓或意外觸碰,而是企圖控制和管有槍械。
姚官又指,由於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不會索取被告的勞教或教導所報告,但會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考慮刑罰。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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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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