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上刑責】「10.20」非法集結案判刑 法官胡雅文:遊行期間和之後發生暴力破壞事件、被告作為組織者均有責任
【負上刑責】「10.20」非法集結案判刑 法官胡雅文:遊行期間和之後發生暴力破壞事件、被告作為組織者均有責任

前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案,法官胡雅文今日(1日)在區域法院宣判,陳皓桓、梁國雄、何俊仁被判監16個月,何秀蘭、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被判監11至14個月。


7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胡官在判刑時指出,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期。首4名被告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均有公開呼籲公眾參與遊行,而其中何俊仁更稱希望與激進示威者攜手進行公民抗命。胡官據此認為被告知道當日的示威必定有潛在風險,而且無任何措施避免動亂。胡官認為,被告所言和平不過空話。


胡官續指,案發當日陳皓桓提到知道「有啲朋友會有其他行動」,陳所謂行動必然意指暴力。陳又提到「今日封咗條路係靠我哋嘅手足,我哋多謝一班手足幫手」,呼籲參與者拍手支持「手足」。


胡官又指出,雖然被告強調和平示威,在不穩的時勢,被告是刻意漠視公眾秩序會被危害。她強調,遊行期間和之後發生暴力及破壞事件,被告作為組織者均有責任。當日的暴力破壞,造成中國銀行等商舖成為破壞目標,最終招致損失近730萬元。


刑期方面,胡官直言連同遊行期間暴力行為一同考慮,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判刑選擇。胡官表示,法庭要達致一個公平的判刑,以免重複懲罰被告。胡官最終決定與早前的案件刑期同期執行,以反映他們已服的刑期。


原圖:RTHK、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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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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