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旺角及油麻地一帶有人堵路及縱火,4名男子事後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蒙面法等罪。案件早前審結,其中31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等罪成,被判囚4年。餘下3男則獲判所有罪名不成立,當中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的23歲餐廳員工則判罰2,000元。
4名被告依序為餐廳員工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8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1歲)、電工鄭信達(40歲),各人共面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黃及連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勞則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雖然警員均稱暴動時間不長,約半至1分鐘,不過這僅是因警方及早採取行動擊潰人群,否則暴動勢必持續。而連潤發當日戴頭盔、口罩及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並預知會涉及暴力行為,又指他得知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人群的聲勢,成為暴動者的一分子,屬鼓勵作用。而大部分人均於暴動中擔當著同樣角色,法庭不應輕判。連在警員衝來才跑開,以圖逃避被捕,並非為了與其他暴動者割席,因此裁定連兩項控罪俱成,合共判監4年。庭上另確認第3被告曾因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翌年被判囚3年,至2019年3月刑滿出獄,相隔8個月後干犯本案。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星島日報、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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