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有人號召「18區開花」示威行動,荃灣一帶發生示威衝突,一名18歲學生於荃灣廣場外被捕,警員在他附近拾獲一個被追截時丟下的背囊,在內搜出被告的錢包、2樽易燃液體及噴漆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劉淑嫻今(27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的行為無視對公眾造成的風險,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判其進入更生中心。惟劉官准他以現金人事共5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並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2次。
被告何駿賢(18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廣場外管有一個膠樽及一個玻璃樽,其中膠樽內含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環己烷144毫升、異丙醇108毫升及0.02克類似矽膠的不知名固體,玻璃樽則內含環己烷130毫升、異丙醇7毫升及0.61克澱粉固體,以及一支噴漆,並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上述物品摧毀他人財產。
劉官判刑時指,汽油彈為示威者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中常用的物品,性質不穩定且極為危險,被告的行為無視對公眾造成的風險,判刑須顧及懲罰及阻嚇性,故採納懲教感化官建議,判處更生中心令。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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