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5日有示威者發起全港「大三罷」,4男1女相約於當日凌晨到荃灣破壞交通燈,早前承認刑事毀壞、未能出示身份證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等6罪。裁判官黃士翔今(16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時指,案發前有人號召活動,事件乃一早預謀,眾被告意圖阻止市民上班以實現「大三罷」,判刑須具阻嚇性,終判22歲無業男入勞教中心,其餘4人則囚4個月,另下令5人賠償交通燈清潔費。另有2名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的被告則各被罰款700元。
5名被告依次為劉佳妮(32歲、自僱人士)、陳祖澤(22歲、無業)、黃榮津(26歲、汽車維修技工 )、冼迪(22歲、科大畢業生)及羅永恆(22歲、無業 ),眾人原本分別被控刑事損壞、串謀刑事損壞、無牌管有對講機,以及没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共12罪。開審前,首被告和次被告均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和一項沒有出示身份證罪。第三至五被告各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餘下5項無牌管有對講機罪及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獲撤回。
黃官判刑時指,本案與2019年反送中案件有關,當時正值大規模暴力事件頻生,眾被告的行為明顯加劇對社會安寧的破壞。雖然報告均指各被告是當晚才決定犯案,行為亦只是用油漆塗污交通燈組。惟事發前有人在網上號召,現場亦有人留下油漆及通訊機供人使用,故必然經過一定的預謀,目的是讓市民不能上班以響應「大三罷」,案情嚴重故必須嚴懲。
考慮各項因素後,黃官判首被告劉佳妮、第三被告黃榮津、第四被告冼迪及第五被告羅永恆監禁4個月,次被告陳祖澤則被判入勞教中心。首、次被告須各賠償296元清潔費,第三至五被告則各賠償444元。首、次被告另涉無出示身份證,再判罰700元。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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