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因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作出舞弊行為,周一(2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人今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惟經控辯雙方商討並同意,最終控方同意撤回兩人的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兩人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了事,期間須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得干犯選舉舞弊相關罪行。
控方指雖然提供娛樂舞弊屬嚴重行為,但本案案情較輕,黃耀明只唱了兩首歌,所以在考慮到黃的背景和態度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並同意辯方提出以自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不過控方強調每宗案件有不同之處,不代表每宗相關案件都以同樣方式處理。
法庭短暫休庭後,代表區諾軒的律師申請同樣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獲控方同意。羅官最終批准區亦以同樣條件簽保守行為18個月,只不過區早前因8.18 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囚10個月,須繼續在獄中服刑。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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