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學生於前年反對《禁蒙面法》的示威中,因管有一支鐳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他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6個月。
裁判官梁嘉琪在判刑時指,醫生判斷被告為毒品依賴者,不適合入勞教中心,且考慮到武器屬同類中的最高級別,可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而案發當日有約千人聚集,其中有人攻擊警方及堵路,判刑須顯示被告須承擔法律責任,惟考慮到他屬初犯,以6個月量刑為起點,即時監禁。
21歲男生葉志豪於前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圖片來源:文匯報、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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