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2日)落案起訴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控罪指,在2018年3月3日候選人區諾軒的造勢大會上,黃耀明在台上演唱了兩首歌,並涉嫌呼籲集會人士投票予區諾軒。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在選舉期間,唱歌的本質並不違法,而是唱歌的目的為何,在是次事件上,黃耀明曾在社交媒體呼籲他人投票予區諾軒,故證據強而有力,證明唱歌不是為興趣或餘興,而是呼籲他人將選票予某一候選人。他續指,拉票有很多種形式,如候選人請明星或重量級人物助選,要視乎其他因素,「不能一概而論指,找明星就是犯法」。
對於有網民在網上翻出影片,指「肥媽」亦曾出席立法會前議員陳凱欣的九龍西補選造勢大會,上台為陳拉票,但不見有表演。陸偉雄解釋,黃耀明唱完歌後呼籲他人投票,其唱歌的目的明顯是為拉票,而過往亦有藝人在街邊替他人拉票,但純粹拉票的行為並不犯法,因為沒有提供利益。他又說:「若然有人上台唱歌後沒有說話便下台,便可能未夠證據入罪,因為你無法確定他唱歌的目的為何。」因此,「提供娛樂」的定義要視乎現場證據及其他元素決定,表演魔術、講棟篤笑等亦可算是提供娛樂。
陸偉雄又強調,表演者本身並非專業藝人,亦未必不算娛樂。他提醒最安全的做法是選舉造勢大會應避免安排娛樂活動。
翻查資料顯示,黃耀明在2018年3月3日在Facebook轉發他參與區諾軒造勢大會的宣告圖片,並寫上「一齊支持區諾軒,贏回港島區的議席」。同日,他在造勢大會上唱了兩首歌,包括《每日一禁果》,他表示選舉是屬於香港人的事,希望香港人不要被取消資格,要揀自己想食的生果。
圖片來源:黃耀明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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