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今早被廉政公署拘捕。廉署表示,今日落案起訴一名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及一名歌手,控告2人涉嫌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 廉署發稿稱,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區諾軒(34歲),以及歌手黃耀明(59歲)。
區諾軒及黃耀明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2人將於星期四(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控罪指區諾軒及黃耀明涉嫌於2018年3月3日,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而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於該年3月11日舉行。區諾軒是四名候選人之一,並在該選舉中當選。
自2018年2月底起,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多則貼文,宣布他將於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一個兩小時的集會。集會舉辦前數小時,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另一則貼文,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上表演。集會期間,黃耀明在台上演唱了兩首歌。在表演尾聲,他呼籲出席集會的人士於上述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廉署調查發現,區諾軒的社交平台專頁於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該集會的錄像短片,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籲。區諾軒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上表演的貼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
廉署發言人強調,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及娛樂屬舞弊行為,是嚴重罪行。廉署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助選人員及公眾,不應在選舉中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票。就未來數月即將舉行的公共選舉,廉署已展開一系列多元化教育及宣傳活動,推廣廉潔選舉文化,並協助各持份者了解《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條文。
廉署會透過選舉簡介會及論壇、為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助選人員及選民編製的參考資料、為不同界別選民舉辦的講座及活動,以及媒體及社交媒體等不同宣傳平台,宣揚廉潔選舉信息,並說明《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要點。
圖片來源:區諾軒、黃耀明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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