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男廚師於去年5月在旺角攜帶一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3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行為有一定程度嚴重性,惟考慮他初犯,故判其入獄5個月。
被告劉曉峰(25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他原亦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梁官早前裁判時認為,現場警民對峙,氣氛緊張一觸即發,被告袋中亦有手套等物件,他身攜鐳射筆又沒有合理權限或辯解,遂裁定被告的目的是意圖傷人,因此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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