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文員去年在旺角被警方截查時拒絕下車,並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及危險駕駛兩罪罪成;同案的28歲無業男因管有一把改裝雨傘,被裁判官香淑嫻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阻差辦公則罪脱。案件將於8月13日判刑,期間兩名被告須還押。
兩名被告分別為28歲男文員陳棟材和28歲無業男曾焌熙,二人被控於去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阻礙3名警員執行職務。陳另被控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曾則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帶有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
陳自辯時稱,自己當日只是義務接載次被告曾焌熙和另外兩名記者到旺角,只知道曾是「全民直播」的業餘記者,兩人本身互不相識。他又指當日被警員嘗試強行拉下車,才導致車輛前溜。但香官不信納其説法,指有閉路電視拍到當時車門只打開了一條小縫隙,警員不可能伸手入內扯他。香官又認為,警員將車打斜擋在陳的私家車前,明顯是要截停其車輛,陳應該知道自己要在該處停留起碼一段時間,但他既沒有「入P波」也沒有拉手掣,並在此時打開車門,他的行為對道路便用者構成危險。香官指陳完全無視警員多番喝令要求他落車,故裁定陳阻差辦公及危險駕駛兩罪成立。
香官亦提到,當日警方站在司機位旁邊叫陳、曾兩人落車,故法庭不能排除坐在乘客位的曾沒有足夠時間在停車一刻立即落車,故裁定曾的阻差辦公罪不成立。但香官同意曾當日攜帶的改裝雨傘屬攻擊性武器,因該雨傘的傘骨可以被取出,變成類似伸縮警棍的武器;加上該雨傘的材質與普通雨傘大不相同,金屬堅固且厚實,比普通雨傘重得多。香官不相信曾會在無雨的日子帶着這把傘備用,故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圖片來源:無綫新聞片段截圖、香港警察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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