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擬設新組 或聘紀律部隊人士專責刑事調查檢控「起底」
【起底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擬設新組 或聘紀律部隊人士專責刑事調查檢控「起底」

針對「起底」行為的《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早前在立法會通過首讀,有關的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下周五(8月6日)舉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公署計畫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安排員工接受刑事調查及蒐證及檢控培訓,有需要會增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


鍾麗玲續指,檢控組的人數未確定,預計部分組員會由內部調配,有需要會再公開招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不排除是紀律部隊出身的人。她又稱,現時已開始著手加強內部培訓,安排現職員工下月到警察訓練學院進行為期一周的全職訓練,學習刑事調查及蒐證;法律組員工亦會參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培訓課程。


有人質疑私隱專員可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截停、搜查和拘捕「起底」罪行疑犯,形容是公權力過大。鍾麗玲回應時表示,在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須符合3條件,包括合理懷疑有人正在或即將犯罪;證據材料儲存於某電子器材內;及申請手令會造成截取行動延擱。她解釋:「起底罪行多涉及電子訊息,如非第一時間看到手機內有無證據,很多時疑犯都可刪除訊息毀滅證據。」


鍾又補充,檢取或解密手機等進一步行動都要留待正式拘捕後才可以做。另外公署澄清,新例下公署派員入屋蒐證必須經法庭取得手令,不存在可無手令入屋。


根據條例草案,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4項指明傷害包括對當事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當事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當事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當事人的財產受損。經簡易程序審訊及定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若致當事人及家人受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圖片來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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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shuyicai58@gmail.com
    shuyicai58@gmail.com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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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用隐私同样犯罪,无手令办不了事
    • 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正常正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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