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唐英傑,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辯方今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完畢,審理的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把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3時判刑。根據《港區國安法》列明,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5至10年。
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求情時表示,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唐英傑干犯的情節較輕微,除了有人拍掌,並無證據顯示任何人被影響。他提到,情節嚴重的情況,應該涉及一對一的實際影響,煽動者及被煽動者之間應有溝通,又舉例指若有人提出到外國要求制裁香港及中國,是涉及嚴重的煽動。
至於恐怖活動罪方面,郭兆銘認為,法庭的裁決理由書並無指出,被告是刻意襲擊警員,被告的行為是魯莽,但他並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嚴重傷勢。但法官質疑,理由書已指出被告是刻意穿過警方防線,郭兆銘重申,被告的駕駛行為是魯莽,並非刻意撞向警員。
郭兆銘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他指出法庭就兩項控罪作出裁決時,均是考慮他的駕駛方式及行為如何威脅警方及公眾。但法官提出,刑期可以分開考慮,郭兆銘回應指,應考慮被告的整體的行動。郭又指,唐英傑感到後悔,還押期間修讀英語及管理課程,希望服刑後可以工作,他亦重複向警察致歉,他的生活已嚴重受影響,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唐英傑,(24歲,侍應)。他早前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一項恐怖活動罪成。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駕駛其電單車至謝斐道和柯布連道的防線時,撞向防線的警員,電單車因此翻側,3名警員被撞至倒地。被告當場被捕,他當時背包上插著「光時」旗幟。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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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光榮,我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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