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17歲學生黃臨福於前年10月在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被控,翌年在公海被捕獲內地不予起訴遣返回港後,再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早前就縱火案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今(26日)於區域法院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姚勳智就其3項控罪判入住教導所。
姚官聽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後,指黃臨福干犯的縱火罪案情嚴重,企圖潛逃至台灣的計劃周詳,3項控罪原本可以以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干犯縱火罪時剛滿16歲,事後坦白認罪,與警方合作,在內地及香港已合共還押超過一年,加上教導所的報告正面,決定判處入教導所。
案情指,2019年10月14日凌晨,案發時16歲的黄臨福聯同其他人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後被警員截停,他承認在住所內管有3枚汽油彈。他在案發前曾用WhatsApp與其他人商討製造汽油彈。
其後於2020年8月,黄臨福聯同其他11名港人涉嫌偷越邊境,企圖潛逃至台灣,他們各司其職,負責購買物資及安排安全屋等,有「金主」更協助黃臨福繳付15萬港元潛逃費。所有人最終在內地水域被捕,並扣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黃與另外一名未成年的港人,未被深圳法院起訴,去年12月底移交香港警方,回港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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