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流亡美國的前青年新政創黨召集人梁頌恆,因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而被取消議員資格,於同年11月2日夥同另一位黨友前議員游蕙禎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他在2018年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判監4星期。去年高院駁回其上訴後,他已即時服刑並已服刑完畢。其後他更於去年12月宣布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到美國暫住,但仍透過律師向終審法院作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終院於上月開庭審訊,至今日頒下判詞,駁回梁的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終院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公安條例》訂明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但控方毋需另外證明被告有意圖去「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上訴人梁頌恆一方指,控方應要證明被告心中已知悉及罔顧,其行為會使人害怕,及被告並非真誠相信其行為不會有法律後果。不過終院認為,當集結人士所作的擾亂秩序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這些集結人士的行為已非合理,或為社會所接受。而且非法集結罪的性質,就是要防止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發生。集結者是否能預見其行為會令人害怕,與社會安寧有否被破壞並無邏輯上的關聯,故須以客觀標準去考慮其想法。
《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訂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
終院強調在非法集結罪中,控方仍然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終院同意原審裁定,梁必然知道其作為相當可能令有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他破壞,因此定罪並無欠妥之處,其上訴須予駁回。
圖片來源:梁頌恆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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