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近年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猖獗,部分別有用心者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令當事人受到極大的傷害。據當局統計,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間,私隱專員公署接獲及主動發現逾5,700宗涉「起底」投訴, 向不同網站及社交平台等,要求移除約5,905條涉「起底」內容的連結。港府為打擊「起底」行為,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並有權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相關《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周遞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辯論,相關立法工作終於走到「最後直路」。
最嚴重罰則可處監禁5年
過去曾有人質疑,到底如何界定「起底」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其相應罰則?這次《條例草案》就列明,將「起底」罪行分為兩級制。第一級的入罪門檻為: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及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第二級屬公訴程序,其中增加對受害者或其家人構成「指明傷害」,如騷擾、威脅或恐嚇等,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起底」罪行有清晰定義後,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執法?由誰負責調查跟進?根據《條例草案》,當局建議賦權私隱專員,就「起底」案件作刑事調查,並可提出檢控。如果有人無合理辯解,拒絕配合專員調查,同樣是違法;不過,較嚴重的個案,私隱專員公署可轉交個案予警方或律政司起訴。
設域外管轄權 可要求海外平台糾正
「起底」內容可以在瞬息間被傳閱和轉發,而且網絡沒有地域限制,無疑會增加當局的執法難度。所以,今次《條例草案》中加入新條文,建議設域外管轄權,無論「起底」是在香港境外或境外發生,只要被「起底」的當事人是港人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一樣可以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有關的「起底」內容。專員亦有權發出通知,要求網絡平台糾正「起底」內容,若相關人士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執行指示,即屬犯罪。
事實上,世界各地都有設立相關的反「起底」的專門法例,例如新加坡在2020年修訂的《保護免受騷擾法》,加入禁止「起底」條文,阻止企圖騷擾、威脅他人等行為;美國亦有《保護執行公務者法》,列明若公開受保護人物(即公職人員、證人及陪審團成員等)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即屬違法。外國早有先例,香港如今修例立法,亦算是「慢人一步」;加上反修例風間,大量警員及其家人,以至持不同政見的社會人士,同樣遭受「起底」欺凌及攻擊。將「起底」刑事化,能進一步保障市民個人私隱,絕對值得支持及肯定。
圖片來源: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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