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禁止「起底」行為,將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行為,並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亦有權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星期三交上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政府建議,「起底」罪行分為兩級制。第一級起訴程序屬簡易程序,入罪門檻 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及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第二級屬公訴程序,入罪門檻增加對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上述罪行中「指明傷害」定義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令該人的財產受損。
《條例草案》提及,私隱專員將有權就「起底」作刑事調查,並於裁判法院提出檢控,較嚴重的個案可轉交警方跟進或律政司起訴,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配合專員調查,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和監禁1年。
另外,在未有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有指明意圖或罔顧元素,專員便有權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內容新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身處香港的個人/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境外服務提供者都會受規管,只要有能力移除「起底」內容,專員可向他發出停止披露通知。
圖片來源:私隱公署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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