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7日大批示威者在港鐵沙田站外聚集及毁壞站內售票機,2男1女涉有份參與被捕,其中女子涉將月餅盒擲向一名督察,另一名男子則涉被捕時反抗及管有激光筆,事後3人被控暴動、襲警、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4罪。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審訊,並被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須還押至7月21日等候判刑。
被告依次為營運經理劉婉玲(47歲)、活動策劃員謝嘉綸(44歲)及電腦工程師李俊霖(28歲)。劉婉玲及謝嘉綸被控於前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參與暴動;劉婉玲另被控襲擊督察劉俊豪。李俊霖則被控於同日同地拒捕,以及管有兩支激光筆。
法官郭啟安在裁決時表示,比對過閉路電視等影片後,發現控方指稱片中人的身上物品、特徵及身形等,與兩人有多個相同之處,舉例劉婉玲當日被拍到身上攜有的眼鏡、背包和電話等,均同時被警方在她家中搜出;謝嘉綸在一個多月後被捕時的髮型及眼鏡,與事發當天相同,在他家中亦搜出與片中相同、有白色印的長褲,故裁定確認兩人曾參與暴動。
另外,由於郭官裁定首被告為片段中參與暴動的女子,片段亦清楚拍攝到首被告曾正面向警方投擲雨傘及一個金屬月餅盒,其中月餅盒擊中了督察的後腦導致其後枕發紅,因此首被告面臨的襲警罪成。
至於第三被告李俊霖的拒捕罪,郭官表示他被捕後持續反抗,片段及醫療報告均未能顯示警員有勒頸或毆打第三被告鼻樑等動作。以當時的情況,督察把第三被告從後拉倒在地上乃情急之下逼不得已的做法,絕非蓄意使用非法武力。他又指當日第三被告用電筒照射警員眼睛,心知為何警員要追捕他,因此他是明顯地在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員,並不存在辯方所指任何自衛或自然反應的抗拒行為,因此抗拒警員控罪罪名成立。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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