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被禠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頌恆,2016年與游蕙禎等人衝擊立法會,並傷及多名保安,2018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被判入獄4星期。雖然梁已「逃亡」到美國,但他離港前仍就其案件提終極上訴並獲准,上訴方6月22日早於終審法院指法庭定罪前應該審視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是否自知集結時行為會令人害怕方為妥當,否則會令人無辜入罪。終審庭押後裁決,擇日公布。
是次上訴爭議為《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相關案例的釋義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究竟控方須否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
圖片來源:梁頌恆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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