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日前拘捕5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其中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及該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黎智英及其他人「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社會上有關注團體認為,《蘋果日報》被定罪後,政府應該盡快取締。而對於《國安法》在何種情況下會取締一家公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傳媒查詢時指,若然一家公司在《國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它將無法繼續其業務,換言之會被取締。
江樂士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提到,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公司或團體,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如觸犯《國安法》內的罪行,均須處以罰款。而若該公司或團體因干犯《國安法》罪行而受到刑事處罰,則其經營權將被停止,或其營業執照將被吊銷。
美國國務院早前對事件予以強烈譴責,批評拘捕行動明顯出於政治動機。江樂士直言此案尚須進入審訊階段,此時並非評論控方及警方行動的適當時機。他又提到,警方在進行檢控時會遵守由律政司在2013年發出的《檢控守則》。而該守則第五節提到,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包括兩個必要部分。第一,所得的可接納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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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shuyicai58@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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