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於富邦保險任秘書的梁振邦,2019年9月8日,在港鐵太子站S1號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當晚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聚集,最終演變成衝突事件。
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陳慧敏於西九龍法院指,被告沒有於審訊期間自辯解釋藏有雷射筆原因,惟他身上同時被搜出雨傘、防毒面罩等典型示威者物品,按環境證供裁定罪成。不過,由於被告幾乎同意所有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終判他監禁5個月。
陳官裁決時指,被告所持雷射筆可致皮膚輕微燒傷及眼睛受損,控辯雙方均同意單獨使用可傷人。雷射筆上有「危險(danger)」、「避免直接照向眼部(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等字眼,相信被告必定知道那是危險品。另外,被告當晚身處四通八達的太子站,背囊中同時管有面罩、泳鏡、手套等等,這些裝備沒有可能不是預先準備,推斷被告使用暴力的心意不會小。
陳官最後指出,本案控罪非常嚴重,必須判處監禁時刑罰,有關攻擊性武器乃社會不容的,法庭必須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社會環境,故判處6個月監禁。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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