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娛賓》 27歲女記者何家欣去年5月在旺角採訪示威活動期間被捕,事後她投訴在女廁內遭警員以膝頭跪頸,她被控拒捕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到被告患躁鬱症,病情反覆,判監4星期,緩刑2年。惟散庭後約2小時,嚴官發現有關控罪不能判處緩刑,因此再開庭。嚴官於庭上道歉,承認判決有誤,又指緩刑與即時監禁會有落差,而這個落差乃由自己造成,直指「必須覆核自己」,最終押後案件至下月17日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控罪涉及4名警員,包括在廁所欲截查被告的女警及3名增援警員。嚴官裁決時指,女警截查被告時態度極為謹慎,與對方保持距離、並詢問她於廁所拍照的原因,惟被告當時沒展示記者證、手持相機的動作亦遮蓋掛於胸前的記者證,並且試圖離開,又撥開女警的手,行為屬於抗拒警員。
但嚴官認為被告推開女警的力度輕,裁定警長誤判她頑強抵抗,當時不應使用胡椒噴劑。而施放胡椒噴劑後,被告隨即跌倒,並一度雙手撐地、用頭撞地。嚴官則引述精神報告指,被告當時情緒不穩,她的反應可能是由於警方不適當地噴胡椒噴霧而產生的自我保護,未能證明被告故意抗拒增援的3名男警。
嚴官信納涉事警員的證供,包括兩名女警、施放胡椒噴劑的警長及3名協助支援的警員,認為女警懷疑被告曾經在女廁拍攝,因此上前截查,繼而發生一連串事件。相反,辯方證人,即當晚其中一名女被捕人士,事發時曾哭泣、記憶混亂,不排除她因為聽到被告於公廁大叫救命,而對其產生同情心,扭曲記憶及供詞,故嚴官不信納其供詞。
圖片來源:文匯報資料圖片、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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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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