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年輕不一定是減刑因素?
【新聞睇真啲】年輕不一定是減刑因素?

警方最新公布,自前年6月爆發反修例事件以來,截至今年四月共拘捕逾一萬人,超過二千六百人被檢控,約一千二百人已完成法律程序,約八成人須承擔法律後果。然而,法庭審理反修例案件時,部分判刑卻引起社會爭議,例如部分面對同一性質控罪、甚至案情接近的被告,法官所判處的刑罰卻有大差異。有見及此,司法機構轄下的「司法學院」,最近就為裁判法院的法官舉行「量刑工作坊」,主題為「年輕罪犯的量刑」,提醒裁判官為被告提供更生機會,並不代表年輕這個因素可以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

 

針對少年犯的縱火、襲擊等罪行

 

「量刑工作坊」主要針對年輕犯人所觸犯的數項罪行,包括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行,並提供相關判刑指引。工作坊向所有司法人員提出書面摘要,當中就提到法庭要保持中立,職責是獨立地執行香港的法律,就每宗案件的法律爭議作裁決;不傾向任何理念或價值觀,即使有被告聲稱是「為了」政治、社會或其他理念犯法,亦非減刑的因素。

 

工作坊列舉律政司成功向上訴庭覆核的個案,其中一宗十五歲少年掟汽油彈的個案,原審被判十八個月感化。雖然《少年犯條例》規定,盡可能不可將少年判監,但法庭判刑需考慮保護公眾、懲罰、社會譴責及阻嚇因素。上訴庭最後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法庭亦重申過分輕判其實對被告無好處,被告當面對刑期覆核會感到焦慮,若覆核成功就要承受更重的刑罰,並因而感到失望,以及打亂正接受的更生計劃。

 

另外,工作坊又提出另一案例,一名十五歲的少年,涉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掟汽油彈,導致外牆被熏黑,被判感化三年。但上訴庭指出,少年屬預謀犯案,並隨機及不加區別向警員及家屬施襲;即使被告年輕及患有亞氏保加症,法庭仍要傾向懲罰和阻嚇以反映案件的嚴重程度,其後改判少年入教導所。

 

公民抗命須非暴力 抗命者要承擔刑責

 

近年有反對派政客參與非法集結被檢控後,聲稱他們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甚或聲言行動屬「公民抗命」,欲爭取減刑或免責,「量刑工作坊」對此亦作出討論,工作坊引用終審法院案例指,示威者作出或威脅作出暴力行為,便超越了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自由,並成為非法活動,須受法律制裁;法庭亦不會重視所謂「行使憲法權利」的求情理由。若被告聲稱為公民抗命而犯法,法庭的處理方式亦是類同。「量刑工作坊」文件明顯指出,公民抗命的行動必須和平非暴力,抗命者亦要預期會受懲罰,並以接受懲罰的方式引起社會對示威議題的關注。若涉及暴力,則不是公民抗命了。

 

違法就要負上責任,年輕不是求情、減刑理據!政客犯法都要負責,即使提出公民抗命、「行使憲法權利」等藉口,很明顯亦不能免去刑責!還聽從政客唆擺?相信公民抗命或違法達義?那肯定就是拿自己的前程作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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