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出席香港中華總商會婦女委員會講座時表示,「三權分工」概念包含職權分配,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目的是預防濫用權力,而坊間翻譯英文為「三權分立」,普遍存有誤點,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是否分工合作,還是權力對抗;同時也混淆了三個機構的職能及權力。
陳兆愷續稱,其實三權分工的概念包含職權分配,以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目的都是為預防濫用權力。然而,在實際情況下,一般是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而自回歸後,《基本法》清楚規定香港的架構為行政主導。
陳兆愷又指,司法的職權包括執行及解釋法律、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監察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香港司法獨立,即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而法院審判程序和判決不受干預,這對維護法治、彰顯公義並增強社會對法治和司法制度,甚為重要。然而,法官權力是受到制衡,當中包括除特別情況外,所有案件必須公開聆訊;法官必須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判案等。
他強調,法院不能凌駕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上。市民可就法官的表現作出投訴;對法庭判決不滿更可提出上訴。陳兆愷建議為確保判決質素,法院有需要制訂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強培訓,同時法官有需要提供清晰判詞,包括判詞摘要,讓社會大眾了解判決的理據。
圖片來源:香港中華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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