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昨日向會員發信,內容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意修改法例,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又指有關建議非常重要,若實施會對行業有潛在的重大影響。鄭若驊今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見傳媒,強調相關建議「並沒有改變點樣符合Senior Counsel(資深大律師)的凖則」,仍然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 31A》,「完全唔建議修改」相關凖則,目標是「選賢任能」。
有指有關安排令人感覺,猶如給予獎賞和政治酬庸予處理政治案件的律政人員,鄭若驊笑指「絕對唔會」,強調要清楚了解有關制度,修例後仍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同意,律政人員及大律師方能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鄭若驊指,要先理解律政人員的定義,並非只是律政司的司法人員,亦包括處理知識產權的法律人員,而為政府上庭的主要是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她續指,律政司與私人執業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工作不同,律政人員不論是事務律師還是大律師,也可擔任訟辯工作,亦有機會因工作關係要到終審法院為政府訟辯。鄭若驊表示,律政司內的大律師也做事務律師的工作,故律政司的實際工作情況與私人執業的律師或大律師,在分工上有不同。
她強調,相關安排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希望秉持選賢任能的準則,按現時《法律執業者條例》31(A),資深大律師須符合三個準則,包括有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認識及具有所謂經驗的訟辯人。她又指,若該名律政人員離任,律政司並不建議該人可保留資深大律師的銜頭。
鄭若驊表示,眼見有律政人員的辯才和能力非常好,即使表現比同業優勝,也不能受到認許,她對此感到煩惱,到上月29日原本是大律師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觸發她改變制度的決心。鄭又指,建議安排亦會適用於破產管理署和知識產權署等人員。至於會否希望下任刑事檢控專員也是資深大律師,她說「無需要話有title定無title」,強調公務員事務局已有清晰指引。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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