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7日黃大仙一帶有反《國歌法》示威活動,警方於黃大仙中心外截停兩名青年,在他們身上搜出鉗、士巴拿、石油氣罐及打火機等物品。其中一名23歲侍應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時,直指被告身攜打火機等物品到現場,存有一定潛在風險,判刑須阻嚇其他潛在干犯控罪人士,終判其入獄9個月。
控罪指,任職侍應的被告劉丞軒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大新銀行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支士巴拿。他另承認與同案另一名被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石油氣和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已非常後悔,本來打算開立咖啡店,畢業7年後已儲得3分之一的本金,本案僅一次行差踏錯,並非其本性如此,如今已經汲取教訓,而且同案另一名被告最終准以簽保守行為了事,故冀求法庭能判處較輕微的刑罰。不過嚴官明言不可行,指即使被告不打算使用涉案物品,案發現場附近只有堵路,無縱火情況,但石油氣罐及打火機潛在危險比內灌水泥鐵通高,判刑須阻嚇潛在犯案人士,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分別以9和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次罪中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囚9個月。
圖片來源:文匯報資料圖片、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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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龙一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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